
多年来,土耳其围绕世俗主义的讨论,一直以宗教自由、国家中立和共和国的基本原则为中心展开。然而,大多数讨论并没有阐明问题的实质,而是围绕过去遭受的不公或当前的政治选择打转。其实,世俗主义问题并不只是穆斯林能够多么自由地履行宗教功课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国家应依据什么原则治理,法律应以什么为渊源,以及决定人们生活的权力应在什么界限内行使。伊斯兰与世俗国家理念的根本分歧,首先不在于宗教自由,而在于裁断权和治理权的依据。不理解这一分歧,就无法正确评估土耳其的世俗主义与穆斯林之间,以及穆斯林与世俗体制之间存在的问题。
世俗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法律和治理体系不以宗教律例为依据。但在土耳其,世俗主义已超出这一范畴,形成了一种国家仍保有对宗教机构的行政管理权的体制。共和国成立后,宗教在法律和治理中的历史地位发生了变化,但宗教事务仍通过宗教事务局被纳入国家行政体系。这样一来,国家一方面不承认宗教律例是其法律的渊源,另一方面却继续决定宗教机构如何运作。这里存在一个值得追问的重要矛盾:国家既然不接受由宗教决定自身的法律秩序,为何又要在宗教生活的制度运作中起决定性作用?土耳其世俗主义的根本问题之一,正是宣称对宗教保持中立,却又在同一体制内保留对宗教的行政管理权。
而在伊斯兰的国家理念中,治理权不可脱离真主所启示的律例和公正原则来理解。《古兰经》不仅为人的宗教功课,也为法律、贸易、家庭关系、社会责任和治理观念规定了准则。《优素福章》第40节指出裁断权属于真主,《妇女章》第58节则命令人们将受托之事交给胜任者,并在人与人之间作出公正的裁断。这些原则表明,人拥有治理权,却不能无限制地行使这一权力。世俗国家以宪法和有权机关的决定作为法律效力的依据,伊斯兰则强调,人制定的规则必须受真主律例的约束。这里的差异不在于人能不能制定法律,而在于立法权须受什么更高准则的约束。
这一分歧在日常生活中清晰可见。《古兰经》禁止利息,而世俗法律可以将有息银行业务规定为合法活动。《古兰经》对遗产分配作出特定规定,而世俗民法则采用不同的分配原则。《古兰经》对家庭、婚姻和离婚作出规定,而世俗国家则依照自身的法律秩序规范这些领域。对穆斯林而言,一项做法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意味着它在宗教上也是正确的。不过,以真主的律例为依据,也不意味着任何统治者都可以把自己的解释视为不可质疑。人们需要就治理事务作出决定、建立机构,并为不断变化的需求寻找解决办法。然而,在承认伊斯兰律例具有约束力的观念中,这种权力不能被理解为仅凭政治意志就可宣布真主的明确律例无效的权力。
土耳其穆斯林与世俗主义的关系中,还存在另一个重要矛盾。过去曾因头巾禁令、宗教教育以及宗教身份在公共领域的可见性而批评世俗主义的保守派,后来逐渐在同一宪政体制内承担起执政责任。宗教自由的扩大是一项重要成果,但这一发展并未改变世俗国家基本的法律和治理理念。穆斯林做礼拜、封斋、接受宗教教育,或戴着头巾担任公职,都属于宗教自由的范畴。至于国家的法律和经济秩序以什么原则为基础,则是另一回事。享有履行宗教功课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伊斯兰的国家理念已经得到落实。这是土耳其保守派政治未能充分厘清的基本区别之一。
然而,穆斯林的责任并不只是批评世俗体制。他们在捍卫伊斯兰治理理念的同时,也必须在自己的生活和政治选择中遵循同样的原则。一边主张利息是错误的,一边却对不义之财满不在乎;一边谈论公正,一边却对亲近者的不公行为视而不见;或是无法批评一个宗教色彩浓厚的政权所犯的错误,都会造成信仰与行为之间的严重矛盾。《妇女章》第135节命令人们坚持公正,即便这对自己和亲近之人不利。因此,穆斯林的衡量标准不应是政党、领袖或个人利益,而应是真主所启示的原则。一个政府无论多么强调宗教,都不能以宗教理由使任用不称职者、违法、浪费公共资源和不公正变得正当。伊斯兰的国家理念,首先追问的不是统治者的身份,而是治理遵循什么原则。
要正确评估伊斯兰与世俗国家理念之间的分歧,还需要辨明那些看似相同的原则。公正、法律确定性、公共利益和人权保护,也可能是世俗国家奉行的价值。因此,声称世俗主义否定公正,或声称每一个自称以伊斯兰之名治理的国家都会公正,都是不正确的。根本分歧在于,这些原则从何处获得正当性,以及如何在国家法律中得到落实。在伊斯兰的治理理念中,公正、受托责任、任职资格和协商,并不是可以任由统治者取舍的价值。《协商章》第38节强调协商,《筵席章》第8节则强调即便面对仇恨,也不可偏离公正。这些规定表明,国家治理不能听任个人利益和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摆布。
与此同时,主张伊斯兰国家理念的人也有必须回答的问题。国家元首的权力将如何受到限制?谁来监督统治者?如何保护公共资源?如何保障司法独立?不同信仰者的权利将依靠什么保障?倡导《古兰经》的公正与治理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回答这些问题。《黄牛章》第256节指出宗教上没有强迫,《受考验的妇人章》第8节则命令人们公正对待不同信仰的人。因此,伊斯兰的国家理念不应仅仅表现为一种反对现行体制的思想,而应作为一种阐明公正、权利和治理责任的秩序理念提出。
土耳其的世俗主义问题多年来停滞不前,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们依据政治身份,而不是基本原则来讨论这一问题。世俗主义的支持者在主张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时,也应质疑国家对宗教机构的行政管理权。主张伊斯兰国家理念的人,则不应止于宣称宗教不仅是履行宗教功课;还应说明在法律、经济、教育和公共行政领域应当实行哪些原则,以及如何实行。因为,一种国家理念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它倡导什么思想,也取决于这些思想如何体现于公正和人们的生活之中。
土耳其世俗主义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国家给予穆斯林多少宗教自由,而在于裁断权和治理权被认为应当受什么准则约束。世俗国家将其法律秩序的效力建立在宪法和人的权力之上,而承认伊斯兰律例具有约束力的穆斯林则主张,人的意志不能独立于真主所启示的原则,也不能不受限制。这一根本分歧不会随着宗教自由的扩大而消失。不过,单是批评世俗主义,也不等于阐明了伊斯兰的国家理念。
真正应当追问的是:穆斯林是在切实理解世俗主义与伊斯兰分歧所在的基础上提出批评,还是满足于获得的宗教自由,而忽视了更根本的问题?
因为伊斯兰的治理理念,不只是改变国家的名称或统治者的身份,而是要在法律、经济、公正和公共行政中,以人对真主的责任为根本。对穆斯林而言,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执政者与自己有多亲近,而是其治理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真主所启示的公正与责任原则。
信仰的边界不应由政治权力划定;政治权力的权限,应当依据信仰所确立的公正与责任准则接受审视。
İslam Başa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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